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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可上訴嗎?今年初我太太發現我在外面偷吃的事情,她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調解時太太提出了想要分我繼承取得的祖厝,由於我不能接受,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配調解破局,但最終法院除了判決離婚外,還判夫妻剩餘離婚後財產分配我要給前妻100萬,我實在無法負擔100萬的龐大金額,想詢問律師此次離婚分財產判決是否有上訴空間?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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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有幾種制度?
離婚財產怎麼分配?依民法規定,我國離婚財產分配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105條規定,夫妻未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離婚後財產分配時就會推定採用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經過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也就是計算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的財產扣除債務後,所剩餘的部分相加除以2,進行平均分配。但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不在此限。(參照是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須以書面契約簽訂後,向法院聲請登記。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須各自分擔。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婚姻關係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參照民法第1044、1046條)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
另所謂「特有財產」乃為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這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參照民法第1031、1031-1、1041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因此這種財產制對於收入較低的一方比較有利,但如果另一方債務很多,因為離婚時要一同承擔債務,也可能導致名下房產遭查封、拍賣。
協議或判決離婚,會影響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嗎?
夫妻離婚時,離婚財產如何分配?若雙方能自行協議並達成共識,只要協議書擬定後,雙方同意簽訂即可,但當雙方意見分歧談不攏時,可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請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
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分配時,不會僅依雙方目前名下財產做計算,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也就是說法院會依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婚姻生活有多少貢獻,比如對於子女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綜合考量,來酌情調整金額。
因此,訴訟離婚而有外遇、家暴或其他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須提出對方有「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情形,法院才會在請求剩餘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中依職權做調整或免除金額,當無法舉證時,則僅能依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離婚財產分配房屋、存款、股票都算嗎?
實務上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方式為: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法院實務上在計算離婚後財產分配時不僅只有將存款及不動產納入,包含股票、車子、儲蓄險、信託基金、勞保退休金、債權、公司投資額等,只要是婚後才新增的財產,或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利息,均可列入離婚財產分配中計算。
然而依據資產種類不同,會有不同的計算標準或是計算價值時點,且須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若證據不足或難以舉證,會讓訴訟上的權益受損,因此建議在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前先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較能捍衛自身應得的利益。
通常能分配到離婚財產一半嗎?實際案例分享
法定財產制有規定,若夫妻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並非是直接拿對方總財產的一半,也無法直接要求特定房產的1/2,在實務上會將所有財產轉換成數字金額後再去計算並分配,經過計算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計算方式如下:
〈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案例一〉
甲結婚前有30萬存款,離婚時財產有100萬,婚後有負債20萬;乙結婚前有10萬存款,結婚後為家庭主婦,沒有任何財產增加。
甲剩餘財產計算 :
100萬-30萬(婚前財產)-20萬(婚後債務)=50萬,甲剩餘財產為50萬。
乙剩餘財產計算:
10萬-10萬=0,乙剩餘財產為0
則經過剩餘離婚財產平均分配後,甲的50萬元減乙0元後除以2,則平均分配額為25萬,則乙可向甲請求分配25萬的離婚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案例二〉
A婚前購買價值1000萬的不動產,婚後又購買總價2000萬不動產,婚後存款200萬,負債100萬;B婚前存款100萬,婚後得到父親遺產500萬,婚後投資某公司獲利500萬,B離婚時財產總額為1100萬。
A剩餘財產計算 :
2000萬(婚後不動產)+200萬(婚後存款)-100萬(婚後債務)=2100萬,A剩餘財產為2100萬。
B剩餘財產計算 :
1100萬-100萬(婚前存款)-500萬(繼承取得財產)=500萬,B剩餘財產為500萬。
則經過剩餘離婚財產平均分配後,A的2100萬元減B的500萬元後除以2,則平均分配額為800萬,則B可向A請求分配800萬的離婚財產。
離婚分財產,有規定要在哪段時間內決定好嗎?
依民法第1030-1條上規定,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是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離婚分財產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因此,離婚財產追溯期是自配偶知道有此項財產請求權開始,經過2年的時間都不行使(不表示請求),或者離婚後的5年內都沒有進行離婚財產分配的話,就形同放棄自己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喔!
離婚後財產分配談不攏,好律師幫您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非簡單僅以拿走一半做分配,首先需要先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而要如何去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會需要提出相關證據,否則依法會推定為婚後財產,當婚前婚後財產分開後,要再扣除婚後債務、無償取得、繼承、慰撫金等,且依資產種類不同也會有不同計算方式。
尚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不知從何談起離婚財產怎麼分,也可以尋求專業離婚訴訟律師介入調解,促進雙方達成共識的同時,更保障自己的權益,擬定詳盡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可以確保分配方案的執行,降低未來發生糾紛的機率。
而若已進入訴訟,如本案例中,民事訴訟律師建議提出證據,於上訴時檢視是否有遺漏其他財產、負債或分配錯誤,並重新試算釐清確切的離婚財產分配金額;且依照民法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婚後財產計算,因此該祖產房地都不應被列進夫妻剩餘財產中進行分配,最後也順利壓低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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