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還有救嗎?什麼是債務人/第三人異議之訴?
2020-11-17前妻結夥闖空門,男不勝其擾提告侵入住居罪!
2020-11-24- 委託人:蔡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變更子女姓氏
- 本案結果:宣告改從母姓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離婚改姓案例,事實經過:
蔡小姐離婚後,帶著孩子回到娘家,一個人獨力扶養小孩,幸好娘家親戚都非常支持,也會互相幫忙,仍然盡力給予孩子一個充滿關愛的環境。然而,前夫不僅在離婚協議書中放棄探視小孩,兩人分開後從未聞問半句,也沒有支付過小孩的生活費,就像整個人消失了一樣。孩子也非常體諒媽媽,討論後蔡小姐決定嘗試為孩子聲請改姓,改從母姓,讓孩子能對這個家更有歸屬感,融入母親這邊的大家庭。
律師主張:前夫未盡扶養義務,可聲請改姓
-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換句話說,離婚後父母其中一方可聲請改姓。
- 按蔡小姐之敘述,前夫對於小孩並沒有善盡扶養照顧義務,孩子對於父親並沒有多少認同感,准予聲請改從母姓應該有助於維護孩子的利益。
改姓成功案例:經律師撰狀後順利變更為母姓
蔡小姐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簡潔有力,給予他非常大的信心,決定委任謝律師撰狀聲請改姓。民事訴訟法院果然在審酌雙方陳詞和事證後,採納謝律師之主張,認為孩子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讓孩子從母姓有助於其融入母親家族生活,因而宣告將孩子的姓氏變更改從母姓。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5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