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外遇人妻搞曖昧,小王遭求償百萬,律師介入雙方成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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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委託人:被告阿凱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彰化
- 案件類型:轉讓偽藥罪、毒品
- 本案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轉讓偽藥罪經過:
阿凱與詐騙集團成員們約好在停車場見面等車手C領錢後交付贓款,在等待C出現的時間,阿凱與成員共3人便在車子裡施用毒品K他命,沒多久車手發來訊息說:OK!可!,成員B下車接應,殊不知員警正好在盤問車手C,成員B隨即奔回要阿凱快開車,警察因成員B行跡可疑而上前盤查,扣得K盤2個及手機5支並將阿凱等人3帶回警局偵辦。
警詢筆錄中成員A、B一致將毒品來源推到阿凱身上,說是阿凱讓大家隨意用(無償轉讓),導致阿凱遭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提起公訴,緊急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 檢察官認為被告阿凱有罪,主要以警詢、偵訊之證言為論據。但經過閱卷後,發現2位證人的說詞反覆,一下說K他命是阿凱提供的,一下又說其實也不確定是不是阿凱的,看到儀表板上有就自己拿,可見該愷他命是否為阿凱所有,實有可疑,有卸責之嫌,其證詞不足採信。
- 2位證人的警詢筆錄為被告阿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具結,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然又無其他補強證據能佐證K他命為阿凱所有再轉讓予證人,應為無罪。
轉讓偽藥罪訴訟結果:
阿凱向陳宏毅律師法律諮詢後,感受到陳律師對於案件的投入程度以及吸毒被抓流程專業度,便委請陳律師擔任他的毒品訴訟辯護人,成功替他爭取到無罪判決!宣判結束走出法庭後,阿凱激動地與陳律師擁抱,謝謝陳律師讓他不必面對刑事責任。
轉讓偽藥罪相關法條:
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