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控撞護欄,不服鑑定結果,委任刑事律師聲請覆議 釐清車禍肇事責任
2019-04-05離婚協議書 該怎麼寫?專業律師報你知!
2019-04-08- 委託人:阿智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法官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毒品、製造毒品、大麻
- 本案結果:成功交保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製造大麻遭警方拘捕:
「我弟弟阿智今天被拘捕,我想要找一個專業打毒品案件的專業律師,你們可以幫幫我弟弟嗎?」阿智哥哥在電話一頭緊張的說著……
阿智因為製造二級毒品大麻遭警方拘捕,檢警盤查到的數量大概50株左右,數量不少且阿智本身也有施用毒品,在台南遭拘提回台中地檢署,因為擔心會直接被收押禁見,心急拜託哥哥尋求專業毒品律師陪同開庭。
刑事訴訟律師主張:
本所接到律師諮詢的電話後,立即安排時段速到地檢署陪擔任辯護人,然而,製造二級毒品大麻屬於重罪,要爭取羈押交保實有難度。林俊賢律師於羈押庭中必須極力向法官爭取沒有逃亡、串供、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因為阿智有施用毒品,在後續刑事訴訟中需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
製造毒品案結果:
阿智最終在毒品律師林俊賢律師的陪同辯護協助下,成功以10萬元交保候傳,家人終於放下一顆心。
製造大麻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