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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委託人:程小姐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
- 本案結果:成功減低刑期為6個月,得易科罰金
- 承辦律師:陳冠仁律師
累犯吸毒事實經過:
兩年前,程小姐曾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因為認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來,程小姐因為脊椎受傷,長時間受疼痛症狀所苦,但又必須強撐工作賺錢,才忍不住又注射毒品止痛。後來被警方毒品被警方查獲,並因驗尿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檢察官即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累犯將程小姐起訴,一審被判7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程小姐一聽到這個判決,不知如何是好,趕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毒品律師的協助。
毒品律師主張:
- 被告程小姐有竊盜前科,2年前被判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是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號做成以後,認為累犯不分犯罪本質都要加重刑期的情形已經違憲,因此不應適用。
- 在非法律層面,可以準備證據向法官求情,讓法官斟酌依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酌減刑度,以爭取將刑度壓低至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比如請家人提供親筆信,說明程小姐受傷及工作近況,以及工作證明,並自行到醫檢所檢驗證明現在已無吸毒情形。
吸毒累犯訴訟結果:
程小姐案件係屬於台北,是因為在網站上看見陳冠仁律師承辦的類似案例慕名而來,因為程小姐正努力改過自新賺錢養家,以回歸社會,好不容易最近生活正逐漸上軌道,希望陳律師可以盡力為她上訴爭取,不要再入監服刑。程小姐並支付車馬費,委請陳律師北上開庭,陳律師也不負所托,在法庭上成功說服法官,爭取到可易科罰金的判決結果,讓程小姐可以安心生活。
毒品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