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羈押、收押怎麼辦?如何聲請交保?
2019-02-08借錢不成,遭法院以 幫助詐欺罪 起訴,可以爭取 詐欺無罪 判決嗎?
2019-02-18- 委託人:王先生
- 所在地:高雄
- 相對人:保安警察大隊
- 案件類型:毒品
- 本案結果:成功拒絕毒品驗尿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事實經過:
「請問你們現在有夜間律師可以來臨檢現場嗎?我先生被保安大隊攔下要強行帶回驗尿!」晚間九點多,王先生妻子來電,緊張的在電話一端說著。王先生因為之前犯刑事重傷害罪,目前正在假釋期間,開車行駛在路上遭保安警察大隊攔查,在王先生車上發現有個袋子裡有白色粉末有些微殘渣,堅持要將王先生帶回警局強制驗尿,王先生認為不合理不合法,雙方僵持不下,於是王先生妻子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尋求夜間律師協助。
刑事律師主張:
保安警察大隊是否能將當事人施以公權力強制帶回警局,必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本案委任律師結果:
王先生妻子來電後,委請陳宏毅律師夜間即時到現場處理,在陳宏毅律師與保安警察大隊的斡旋之下,答應配合警方回到警局做筆錄,阻擋強制驗尿之執行,而遭搜索持有白色粉末為不足20克之三級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持有毒品將處以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最終成功讓當事人王先生做完筆錄離開返家。
本案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78條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於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