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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改姓成功案例!離婚父對兒不聞不問,慈母向法院聲請改姓!
2020-11-20
取得判決或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即可進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階段,透過法院用查扣變賣債務人財產的方式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但如果這筆錢事實上已經還完了,或是對方拿的根本就是偽造的本票呢?執行的財產不是債務人的怎麼辦?債務人或遭執行財產的真正所有人還能自救嗎?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吧!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有異議時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也就是拍賣程序結束或發換價命令以前,債務人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來做救濟,視情況提供相當擔保可以趕快將執行程序喊卡,重新確定債權債務狀況,或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第三人異議之訴該由誰提起?什麼情況可提出?
而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宣示不許就該物執行之判決所提起之訴訟。例如因為發現債務人使用某台車,就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判定這台車是債務人所有而要來對這台車做執行,結果這台車其實是朋友借他開的,這時朋友這個第三人就可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有疑義,歡迎尋求律師提起債務人/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以強制執行程序發生狀況,在塵埃落定前或許還有救!債務人異議之訴時效內趕快行動起來尋求專業民事訴訟律師的協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趕快止損,釐清並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民事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1 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