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把酒言歡,遭控乘機性交等罪,委任刑事律師獲不起訴
2022-06-29未成年女瞞年齡,男子遭控性交易!急委任台中律師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2022-07-13- 委託人:劉先生
- 案件類型:詐欺罪
- 所在地:宜蘭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陳孟暄律師
詐欺事實經過:
某日,劉先生多年來的好友小陳因跨縣市工作出差,前來借住劉先生家,小陳告訴劉先生他的提款卡放在家裡忘了帶,而他的家人要給他這段期間的生活費,以及公司剛好這幾天要發放工作薪資,並詢問劉先生願不願意借給他帳號匯款,劉先生基於兩人多年來的好交情,沒有多想就答應了,並提供了小陳自己銀行的帳號,讓他把錢匯入,隨之再幫他提領出來。過陣子,劉先生發現自己的銀行帳號竟突然被凍結,他找上小陳想弄清實情,小陳向他坦承,當初借用劉先生帳戶一事,是他拿來行使網路詐騙用的,頓時,劉先生在渾然不覺下成了車手,並著急地前來事務所法律諮詢尋求幫助。
刑事律師主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意圖為自或第三人不法之所行為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及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受損害。本案而言,劉先生是基於好友間的情誼深厚、長年雙方的信賴基礎,才借帳號予他方使用,實屬一般人能理解,故不得僅以交付帳戶的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詐欺取財的犯意,應依實際上交付之原因、雙方信賴關係等情綜合判斷個案。
- 劉先生交付帳戶之舉雖有疏失,但終究與主觀上存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相差甚遠,此外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先生之犯行,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劉先生萬萬沒想到,如此親近的多年好友,竟會使他捲進詐騙案件當中,成了人頭帳戶,除了滿腹委屈,還須面臨嚴厲的刑責指控,在陳孟暄律師的陪同及辯護下,秉持專業,於偵查階段主張劉先生並未有犯行上的認知,不但不符合詐欺罪構成條件中的故意,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加以認定,應請檢察官依實際考量、綜合判斷,最終成功獲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