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毒品初犯未收傳票錯過開庭,委台中律師撰狀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
2021-08-04重傷害罪和普通傷害罪的差異?如何進行傷害罪提告?
2021-08-11依照我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施用毒品之人依犯罪情節之輕重,至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但實務上,若是「毒品初犯」或「3年後再犯」檢察官得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所觀察、勒戒。
然而多數被告對於何謂勒戒、觀察感到一頭霧水,究竟觀察、勒戒都在做什麼?勒戒天數最快幾天?最多需多長的時間?觀察、勒戒算是有期徒刑的一種嗎?可以自行勒戒嗎?若之後勒戒所認為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會如何?
以下就由好律師一一為您解答這些毒品勒戒疑問吧!
Q:勒戒意思是什麼?
觀察勒戒意思是在施用一級或二級毒品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讓吸食毒品的人到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
Q:勒戒天數最快幾天?勒戒時間多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10條單純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觀察勒戒天數最快大概是一個半月的時間,最長會到2個月,勒戒時間一到,會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認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
但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勒戒時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Q:勒戒都在做什麼?有其他替代方式嗎?
觀察、勒戒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的措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公益目的。那麼勒戒都在做什麼呢?勒戒雖然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手段,但與入監一樣會被限制人身自由。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人可以於犯罪尚未被檢警系統發覺前,自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此時行為人即可免於後續法院、檢察機關的追訴程序,以鼓勵行為人主動尋求相關醫療協助。
但若經逮捕,司法實務上也並非只有觀察勒戒一種治療毒癮之方式,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的施用者,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雙軌併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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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是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的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是擇一的,但施用毒品案件常常只開一次偵查庭檢察官就做出處分,若沒有即時請毒品律師撰狀聲請戒癮治療,很可能會直接收到勒戒裁定,因此建議於收到偵查庭傳票前盡快請律師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若錯失機會,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後才要提出抗告,那就會難上加難了!
Q:勒戒流程怎麼走?
一般勒戒流程為:
-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 法院裁定是否勒戒
- 被告收到裁定書(從收受送達起有10天可以抗告)
- 依所定時間報到、移送入戒治所
- 進行身體檢查、尿液檢驗等並觀察勒戒
- 勒戒時間滿,判定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決定將施用毒品者釋放或繼續強制戒治。
Q:律師可以幫我爭取戒癮治療嗎?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有「觀察、勒戒」及「緩起訴之戒癮治療」2種毒癮治療方式,但該2種方式卻是大相徑庭,前者會被剝奪人身自由,因此若遇到施用毒品的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刑事訴訟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爭取戒癮治療處分,避免進入勒戒所影響工作、家庭及未來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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