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院方潛規則,成功替奶爸取得暫時處分探視權
2018-07-19車禍遭求償醫療費699萬,律師強力辯護,終降為61萬
2018-07-19- 委託人:女方陳小姐
- 相對人:男方張先生
- 所在地:彰化
- 案件類型:履行契約
- 判決結果:三個月內搬出,並將土地及建物交付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履行契約經過:
陳小姐和張先生未婚育有一子愷愷,陳小姐和張先生在法院調解負擔未成年人子女愷愷的扶養費,依調解內容,連同未成年子女樂樂的扶養費用,張先生應給付陳小姐140萬元。然而張先生並未履行約定,陳小姐遂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張先生並無財產可提供執行。
為了履行調解條件,張先生和陳小姐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陳小姐以210 萬元,買下原本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之土地及建物,抵償張先生對陳小姐140萬的欠款;另餘額70萬元,則另由陳小姐替張先生繳納貸款約73萬之方式抵償。
陳小姐已清償全部買賣價金,而張先生卻仍占有並使用該房地,陳小姐經過幾番催討,張先生均置之不理,陳小姐非常氣憤,決定委託律師提出告訴。
律師主張:
一、張先生雖辯稱陳小姐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成立後,尚有18期之貸款未為繳付,至房地貸款最末一期全數清償前,張先生均可以此主張抗辯而拒絕交付房地,如此解釋實不合理,亦不符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房地之真意。
二、陳小姐既已付清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則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及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第5條之約定,張先生不得拒絕交付系爭房地之占有。
履行契約結果:
張先生應在三個月內遷出房子,並將買賣契約中約定的土地及建物交付陳小姐,讓陳小姐與愷愷有房子可安心居住,快樂成長。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