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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調解完被暴打!男憤而提告傷害罪,委託律師處理傷害提告流程
2020-06-16- 委託人:黃小姐
- 案件類型:酌定監護權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兒子的監護權由黃小姐單獨任之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爭取嬰兒監護權經過:
黃小姐年初剛產下一個可愛的兒子,雖然照顧嬰兒非常疲累,還是感覺到滿滿的幸福。沒想到正當沉浸在初為人母的喜悅時,黃小姐竟收到小三的示威訊息,原來先生在她懷孕期間耐不住寂寞,跟公司女同事發展出超友誼的關係!看著一張張先生與小三的親密照片,黃小姐憤而向先生提出離婚,先生雖然也同意他們之間回不去了,但因為家庭觀念傳統,堅持長孫一定要留在夫家。兩人就孩子的問題爭執不休,黃小姐決定強硬起來,來電做台中法律諮詢,想爭取嬰兒監護權!
專業家事律師主張:
- 小朋友從出生到現在都是黃小姐以母乳親哺親喂,根據「幼子從母原則」,黃小姐要爭取寶寶監護權應有一定的優勢。
- 黃小姐娘家人也非常歡迎黃小姐回家同住,並願意協助撫養寶寶,家庭支持系統非常周全,且黃小姐已有重返職場的規劃,只要於社工訪視的環節好好表現,可以大大加分。
- 建議委任專業的家事律師,協助做成小朋友的教養計畫,盡量發揮我們的優點和展現對孩子的關愛,來替黃小姐爭取嬰兒監護權。
爭取嬰兒監護權結果:
黃小姐在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覺得林律師非常能夠體會一個媽媽不能失去孩子的心情,讓她生起為母則強的勇氣,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處理本案。在民事訴訟中林律師不僅像關心自己的事情一樣關心她的案件,更非常尊重當事人的感受,讓她備感貼心。在律師與黃小姐的齊心努力下,最後黃小姐順利取得孩子監護權,可以擺脫前任的陰影展開新生活!
爭取嬰兒監護權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5 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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