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犯糊塗,收賄幫助候選人,委請律師成功爭取緩刑
2018-07-19恐嚇取財初犯後悔,刑事律師爭取緩刑3年成功
2018-07-19- 委託人:小戴
- 所在地:台中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蘋果銀行
- 案件類型:詐欺、業務侵佔罪
- 判決結果:緩起訴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業務侵佔事實經過:
小戴是蘋果銀行行員,因為工作職務性質,常常會接觸到許多客戶資料,小戴趁銀行舉辦客戶登入會員帳戶,即可贈送7-11電子禮卷時,利用職權得知哪些客戶快到期而尚未領取禮卷,擅用客戶名義詐領電子禮卷,甚至後來更大膽地將還未即期的客戶禮卷也全部領取走。
因而有客戶要領取禮券的時候發現不能領取,向銀行檢舉後,才知道小戴詐領客戶領券一事,蘋果銀行憤而向小戴提起刑事訴訟,於是小戴就趕緊來電法律諮詢。
律師主張:
一、 刑法第336條明文規定,小戴為執行業務之人,意圖將執行業務所持有物占為己有,確為法所不容。
二、但念在小戴初觸法網,之前不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刑罰,雖符合詐欺罪要件,他在詐欺罪初犯後即有悔意,且被害當事人蘋果公司亦願意和被告小戴達成和解。
三、希望檢察官念在小戴釋初犯又有彌補的悔意,給予業務侵佔緩起訴處分,讓小戴有給過自新的機會。
➤緩起訴:
指檢察官對已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若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不違背應遵守事項,檢察官即不再對其進行追訴。
➤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意旨:
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犯罪者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於留下前科紀錄。
律師出面,獲判 業務侵佔緩起訴
最後,由陳軾霖律師律師出面,替被告小戴順利與蘋果銀行成功達成和解,且和解金額低於犯罪所得到的金額。
經過陳軾霖律師的努力,檢察官感受到小戴的悔意,也考量蘋果銀行已經原諒小戴也願意和她達成和解之情事,小戴因而獲得業務侵佔緩起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