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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和小萱在朋友介紹下認識,在一次朋友聚會喝酒後,小萱與阿銘一同去汽車旅館休息,未料,隔沒幾日阿銘竟收到警局筆錄通知表示涉嫌妨害性自主,此時才知道小萱在隔日就向警方報案提告妨害性自主罪,稱阿銘在她酒醉精神與身體不能抗拒下,趁機用手指插入她下體……
阿銘收到通知後急忙來電法律諮詢,表示當天是小萱提出邀約兩人才一起到汽車旅館,雙方在合意之下確實有接吻也有互摸,本來有想發生性行為,但小萱表示自己身體不適,就沒有再繼續了。
阿銘認為自己並沒有強迫對方,兩人都是你情我願的,因此想諮詢專業律師如何獲得妨礙性自主不起訴結果。
「妨礙性自主」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性自主」,文內以大家習慣俗稱之「妨礙家庭」來簡稱以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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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例,被告主張…
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來說,常常因證據不足陷入膠著狀態,此時被害人的證詞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此被告需要舉出間接證據去證明自己沒有做或是雙方是合意的,以爭取妨害性自主不起訴,在訴訟中須注意對方所提出的證據為何。
例如何時去報案?是否有到醫院做驗傷動作?事後雙方是否還有聯繫?倘若報案離案發時間過久或是沒到醫院做驗傷,皆可在後續法庭中擬定訴訟策略去提出做答辯爭執。
希望妨害性自主不起訴,須符合哪些要件?
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爭執點都會在於「是否有發生性行為?」「是否為自願的?」而這類案件通常都是在隱密且封閉的場合發生,因此妨礙性自主證據相對來說非常少,若是陷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往往變為以「被害人指控」作為證據。
但也並非是只要有被害人的指控就能定被告為有罪,我國刑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害人之陳述雖然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然須以補強證據來加以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若在偵查階段要爭取妨礙性自主不起訴處分,被告須以間接證據去推論並駁斥被害人之指控,證明沒有做或是對方是自願的,建議這類案件在偵查階段盡快請律師協助點出案件爭點以及被害人陳述瑕疵之處,並擬定訴訟策略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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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爭取獲妨礙性自主不起訴的關鍵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在本案例中,除了無驗傷報告外,小萱也無法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阿銘是否真的有施暴以及是否真的有達「因精神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在沒有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尚有疑義,因此在專科律師協助答辯下,最終成功在偵查階段獲判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讓阿銘洗清自己的冤屈。
妨害性自主官司纏身,歡迎諮詢好律師
當遇到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牽涉到的不只刑事責任問題可能還有後續民事的賠償,通常答辯方向會先評估是否有發生性行為?是否為合意?而這類案件實務上通常會較偏向受害者立場,在缺乏證據下法官也較容易採信被害人說詞。
因此妨害性自主案件若在答辯時因緊張說錯或答辯方向錯誤,就容易遭檢察官起訴,建議遇到這類案件時,在偵查階段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方向,並整理相關證據協助擬定刑事訴訟策略,在法庭上做有利的答辯!
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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