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未盡扶養義務竟無理要求探視權,律師成功反擊爭取權益!
2019-12-18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如何和解獲得緩刑?
2019-12-22- 委託人:阿睿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未成年性交
- 本案結果:緩刑(免坐牢)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與14歲少女性交 案件經過:
阿睿和14歲的小女友已經認識2年了,年初時相約出遊,兩情相悅下發生了他們的第一次性行為。糟糕的是,小女友尚未成年,兩人交往的情況被女友的爸爸得知,質問下女友坦承兩人已經發生關係,並強調兩人是正常交往,但兩人的年齡差距仍讓愛女心切的爸爸勃然大怒。女友爸爸堅持提告,阿睿雖然在偵查階段中全部認罪,配合調查 少女性交 案件,但畢竟是 14歲性行為,仍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與未成年性交罪起訴,急忙求助律師。
妨害性自主律師主張:
- 未滿14歲少女為法律特別保護之對象,因此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14歲性交 都會有觸犯法律之虞。然而阿睿與女友確實具有感情基礎,未違反其意願相對而言也對女友的侵害較小,應可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7條斟酌給予較輕的量刑。
- 阿睿並無前科,目前偵查狀況也都十分配合,顯見其誠意,建議在訴訟中盡力與對方家長溝通、取得諒解,有助於阿睿爭取妨礙性自主緩刑。
與14歲少女性交 訴訟結果:
阿睿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十分專業,也信任謝律師的資歷,決定委任謝律師全權處理 14歲性交 案。少女性交的訴訟過程中,阿睿態度一直誠懇且配合,在律師的斡旋下順利與女方家長達成和解,法官亦採納我方主張,酌情後給予阿睿兩年以下刑期,並附條件給予緩刑機會,不必入監執行!
14歲性行為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