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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委託人:小美
- 相對人:小美哥哥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
- 本案結果:成功改定監護人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改定監護人 事實經過:
小美哥哥因生病後無法對生活做自理及辨識自己的行為,原先哥哥的監護宣告監護人是小美姊姊,但姊姊不幸在今年過世,哥哥沒有監護人需要做改定,但小美完全不了解 改定監護人 訴訟要怎麼處理,開庭需要做什麼,於是來電尋求專業民事律師協助處理。
改定監護人 民事律師主張:
- 本案因原監護人死亡,聲請改定監護人須準備:聲請書狀、受監護宣告知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管理人)、親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等。
- 法院選定監護宣告之監護人時,會依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改定監護人 諮詢結果:
小美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認為謝律師處理監護權案件上非常專業,於是委任律師協助她聲請改定哥哥監護宣告監護人之事宜,讓她不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以及不知道該準備什麼資料,最終也順利將 監護人改定 成功,讓小美能好好照顧哥哥。
改定監護人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得依聲請為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 1106 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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