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加重詐欺罪刑期應判1至7年,刑事律師積極爭取,獲減刑判6個月得易服勞役
2019-01-17車手加重詐欺被羈押禁見,心慌慈父看著兒子在眼前被抓走!委任刑事律師律見辯護
2019-01-21- 委託人:小邱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詐欺罪、警示帳戶、人頭帳戶
- 本案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遭以 詐欺幫助犯 起訴經過:
小邱平時在加油站工作,家境不好加上想去台中租屋照顧弟弟,所以時常向公司預支薪水,為了生活及租屋之開銷,在網路上找借款資訊,發現1位自稱「林太太」的人可辦貸款,「林太太」表示可以幫他辦貸款借10萬元,但是需要提供存摺跟金融卡給銀行作為撥款帳戶,後來他依照「林太太」指示,將自己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寄給對方且告知密碼。
幾周後他被警方告知犯詐欺罪,才知道原來這位「林太太」在FACEBOOK刊登販賣IPHONE手機,讓五位被害者不疑有他的下訂單且依其金額匯款至小邱的帳戶中便提領一空,最終被害者遲遲未收到商品,因而報警處理,誤被作為人頭帳戶的小邱也被檢察官依 詐欺幫助犯 起訴,於是他趕緊來電法律諮詢
刑事律師主張:
詐欺罪的成立必須小邱本身一開始就有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的意圖,且必須有詐欺的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造成財產上損失。本案阿邱因生活上急需缺錢一時思慮不周,未查證而誤信詐騙集團一連串之說詞,進而提供其所有帳戶資料以便辦理貸款之意,才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並沒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若僅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款項,難以證明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遭告詐欺幫助犯,委任律師結果:
小邱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委任律師替他於刑事訴訟中答辯,表示自己並無想致人財產受損害之犯意,更非 詐欺幫助犯,最終法院認同陳宏毅律師的主張,成功獲得無罪之判決。
詐欺罪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