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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性交易被騙竟涉兒少性剝削條例?委任律師答辯盼爭取無罪!
2020-07-16-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亞
- 案件類型:人頭戶、詐欺罪、洗錢防制法
- 所在地:新北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法律諮詢人頭帳戶洗錢問題:
我因為帳戶淪為人頭戶,涉人頭帳戶洗錢案件,一審被判幫助詐欺罪拘役50天,結果檢察官竟然上訴,二審法官判我有期徒刑3個月,刑責加重就算了,可是我之前有個妨害性自主案件目前假釋中,我真的不知道提供帳戶是犯法的
- 為什麼我的案子跟洗錢有關?不就是一般詐欺嗎?
- 我目前因前案假釋中,人頭帳戶洗錢一案會有影響嗎?
人頭戶案件,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台灣為了打擊電信詐欺犯罪、人肉運鈔洗錢,因此在105年重新修正《洗錢防制法》,將常見的詐騙案件中,提供帳戶供人詐騙的人頭帳戶、協助領取贓款的車手明確列為洗錢行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追緝機關難以追蹤金流,這個提供帳戶的行為就是「掩飾不法所得的去向」於是提供銀行帳戶的民眾,不僅幫助了詐欺集團(詐欺罪幫助犯),也因為販售或提供的帳戶協助了「人頭帳戶洗錢」構成洗錢罪,因此也受到防制洗錢法規範。
- 依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若本件不上訴,待判決確定後,前案假釋會予以撤銷,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要再重新執行喔!
法律諮詢洗錢罪後結果:
小亞來電法律諮詢後,法務專員隨即安排其與刑事訴訟律師進一步面談,經由專業律師的評估及分析後,當下即委任謝律師替他上訴第三審,避免假釋被撤銷。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依刑法第78條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