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竟遭分次起訴!急聘律師上訴主張一罪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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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委託人:阿凱
- 相對人:前公司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電腦使用罪
- 本案結果:對造撤告、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過:
「我收到警局通知要做筆錄,說我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我會被關嗎?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好?請問您們能幫幫我嗎?」這天晚上阿凱來電,第一次收到警局通知,電話那頭的他很緊張地述說著。
阿凱在半年前離職前公司,近期因為工作需要,所以想說登入前公司帳號中查詢,在沒有經過前公司同意以及授權下,阿凱擅自連結侵入公司伺服器中,公司發現後立即報警提告,阿凱因此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律師主張: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而入侵他人電腦都可能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更別說是登入他人電腦後,變更他人電腦理的資料。阿凱在未經授權及同意下,無故登入前公司之電腦伺服器中,無論是否有造成公司損害,此動作確實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 依刑法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罪,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建議阿凱與前公司調解說明並請求原諒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告處理。
妨害電腦使用罪訴訟結果:
阿凱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了解林律師本身對於刑事訴訟問題非常專業,從警詢筆錄開始由律師陪同處理,與公司調解最終公司也原諒阿凱撤回告訴,爭取到妨害電腦使用罪和解 與 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告不起訴之處分,讓這件事情圓滿落幕。
妨害電腦使用罪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58 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59 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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