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打拼竟被戴綠帽?通姦賠償訴訟後還能撤告嗎!
2020-08-15提供帳戶賺錢,孝子誤入人頭戶陷阱!律師努力爭取緩起訴!
2020-08-20-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辰
- 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不知友執毒品,提供租屋處卻收傳票:
我的大學同學小邱日前在租屋處因執毒品安非他命被警方抓走,承租的租約也被警方搜索時帶走,經其他友人轉述我才知道他本身已有3條毒品案遭通緝中,幾週後我竟然收到地檢署傳票要依被告身分出庭!我在想是不是因為房子是我幫他租的才會收到傳票,可是我事先並不知情他有在做違法的事,我想請問:
- 我用自己的名義幫小邱簽約租房子,對方因為執毒品被抓了,我會有責任嗎?
- 我自己也有1條毒品罪案件剛拿到緩刑判決,這一件如果被起訴會怎麼辦?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毒品罪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辰與謝憲愷律師法律諮詢後,相信謝律師的專業判斷及刑事訴訟方針,決定委請謝律師陪同應訊。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75-1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