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清償債務,卻又遭提告請求50萬元違約金,律師成功駁回原告之訴
2019-10-06刑事訴訟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什麼是強制辯護?
2019-10-12109/05/30大法官作成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違憲,將通姦罪除罪化,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刑事通姦罪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仍可做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哦!
- 委託人:藍藍
- 相對人:阿翔(丈夫)、花花(小三)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通姦罪、侵害配偶權
- 本案結果:調解成立獲賠償金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通姦罪經過:
阿翔與藍藍愛情長跑10年才結婚,婚後依然甜蜜熱戀,也生了一對雙胞胎,美滿的婚姻令人稱羨。某天藍藍在核對生活開銷支出時,發現阿翔的存摺有異常匯款紀錄,追問阿翔卻閉口不答,只說是朋友急需借用,藍藍便沒放心上,他們的生活依然如膠似漆,只不過阿翔越來越晚下班,公司活動也越來越多,甚至還到外地過夜,於是藍藍開始向阿翔的親友同事探聽狀況,結果某幾位同事向藍藍說阿翔最近跟設計部門新來的小助理花花處得很好,還會開車送她下班,並且在無意中聽到花花對阿翔說「昨天很舒服」,藍藍便直接與阿翔攤牌,沒想到阿翔馬上承認有外遇,也發生過幾次性行為,不知該怎麼辦的藍藍來電好律師法律諮詢尋求協助。
刑事律師主張:
- 就目前情況評估,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阿翔與花花二人有性交行為(性器接合),因此無法成立通姦罪,只能就對話紀錄及行車紀錄器等來主張,所謂「數個間接證據仍然可能成為直接證據」,建議藍藍可以伺機請先生寫份自白書來加強處理證據不足的部分。
- 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需針對案件狀況、綜合雙方家庭環境、社會地位、生活經濟收入等,詳細做評估。
- 本案建議可先對對方表示會提告刑事通姦罪後再附帶民事訴訟,給予壓力來協商。
通姦罪訴訟結果:
藍藍與林倩芸律師諮詢後,覺得林律師的訴訟策略及溝通談判技巧非常厲害、拳拳到位,當下即委任林律師來處理先生阿翔的外遇事件。阿翔向藍藍求得原諒並親筆寫下悔過書,願與藍藍修補破綻的婚姻關係,保證不會再發生外遇且願以150萬作擔保;而花花也透過委任律師介入,在侵害配偶權追訴期內以50萬分期方式達成和解。
通姦罪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刑法第245條規定: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