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姐姐做應召站媒介,觸妨害風化罪,刑事律師爭取緩刑
2018-07-1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警違法誘導自白,律師偵破還清白
2018-07-19- 委託人:阮先生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詐欺罪
- 判決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江昱勳律師
幫助詐欺經過:
某日,阮先生到銀行存完錢後,忘記而一直將存摺和提款卡放在車上。隔天開車去送貨,送完貨後發現車上的1500元零錢遭竊,覺得花錢消災,金額不大,因為趕著送貨就沒有報警,也沒有發現存摺和提款卡不見了。
約三日後,要提領帳戶的錢發現不能領,查了才知道,原來是存摺和提款卡被盜用了,導致帳戶變警示戶。後因被害人六人報案,受騙上當匯款到阮先生的帳戶,因此檢察官認定阮先生和詐騙集團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起訴阮先生幫助詐欺的罪嫌,阮先生覺得自己很無辜,所以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詐欺罪律師主張: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詐欺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該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三、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阮先生有將帳戶存摺、提款卡交給他人使用的事實,請求法官諭知無罪判決。
幫助詐欺結果:
本案檢察官刻板的態度,使阮先生在地檢署及法院訊問中受盡刁難。而江昱勳律師積極的適用法律為被告爭取無罪,最終使法院認為江昱勳律師的主張有理由,本則詐欺罪判例判決阮先生無罪,還給他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