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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源
- 案件類型:車禍調解、過失傷害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一年多前在上班途中發生一場車禍,當時我要左轉上高速公路,遭右後方的機車追撞,機車騎士自摔,我當下有感受到輾到不平的東西,便停下車察看處理。對方到醫院診斷肋骨斷三根,但在筆錄及偵查階段卻供詞不一,一開始說被我撞,後續才說是自己撞到我的車後自摔,還說我開車從他身上輾過。我當初下車察看時發現對方單手在我的車底,身體跟車身垂直,根本不可能輾過他造成肋骨斷裂,車鑑會亦無法判定肇事原因,我們已經進行過一次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也開過一次偵查庭,檢察官沒有查清楚相關事時就說要起訴我,我想請問:
- 車鑑會也沒有辦法釐清肇事責任,檢察官可以這樣不分青紅皂白起訴嗎?
- 我現在可以怎麼辦?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有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車鑑會無法鑑定出肇事責任,且原告所述證詞前後不一,無法釐清阿源是否有肇事責任,檢察官應以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 車禍案件屬於強制先行調解案件,多數經過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和解,進而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需繼續依職權偵辦,然,本案係對案件事實及肇事責任之認定有疑義,建議可委任律師協助進行調解,降低賠償金額並尋求撤告可能。
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源跟林倩芸律師當面法律諮詢後,認為林律師辦案經驗非常豐富,且在法律專業知識上非常值得信賴,在分析案件時邏輯非常清晰,溫柔中帶有安定的力量,最後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協助進行非訟調解,爭取降低賠償金額及撤告機會。
本案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 284 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