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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李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遭侵害配偶權,律師諮詢內容
我跟我太太結婚將近7年了,平常也不太會發生爭吵,生活上我們都會互相幫忙,她如果煮飯我就會洗碗,並不會因為我要上班賺錢,就不做家事,平常互動也像好朋友一樣,會互相分享生活的大小事。但過去幾個禮拜她行為舉止相當的奇怪,好像在刻意隱瞞什麼,怕我發現一樣,去洗澡時會帶手機去浴室,在裡面動不動就待超過一小時,她以前是不會這樣的。
某天半夜她在睡覺時,我剛好失眠,她的手機突然亮起,有人傳訊息過來,我一看竟有人叫她寶貝,才發現她最近在跟一位男生搞曖昧,還相約要去遊樂園玩,我很生氣,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因此打電話尋求專業的律師……
- 我沒經過太太的同意,就拍下與那位男生的對話紀錄,這樣侵害配偶證據可以用嗎?
- 我可以向老婆及第三者請求精神賠償嗎?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因為外遇本來就不會光明正大讓我們輕易的發現,在蒐集證據上,相對的會比較困難,我們可以在訴訟中向法官主張不貞蒐證權,也就是雖然對對方的隱私權有一些侵害,但具有正當的理由,取得的證據仍應依比例原則判定是否採用,而不能一概排除於法庭之外。一般來說,只要我們並非故意破解太太的帳戶而取得,該對話紀錄的截圖還是可以作為侵害配偶權證據使用。
- 可以的,但通常精神慰撫金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法官主要會依據案件的加害程度,以及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綜合考量,來核定一個適合的賠償金額,建議與台北律師做過全盤性的討論,評估如何撰狀提出訴求,以利民事訴訟的進行。
法律諮詢後結果:
經過與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過後,小李覺得陳律師的態度很沉穩,會靈活運用各種談判技巧,對於案件的看法,也會給予當事人專業的建議,讓小李感到莫大的安全及信任感,決定委任律師向太太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本案涉犯法條: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