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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妨害性自主無罪 |
- 委託人:阿義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無罪、不起訴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交換條件卻遭告,該如何爭取妨害性自主無罪?
合意達成性交協議後,卻突然被對方告妨害性自主,該怎麼在法院上證明自己無罪?阿義自己開了一間商行,生意漸漸步入軌道以後,決定招工一名來幫忙看店。貼出告示後,有個3、40歲左右年紀的女子來應徵,直言自己非常缺錢,希望阿義可以錄用她,甚至主動提出可以和阿義性交易睡一晚。你情我願一夜春風後,阿義也付了說好的費用,但阿義擔心女子態度輕浮,後來還是決定不予錄取,沒想要女子竟惱羞成怒,威脅阿義要簽下雇用她的保證書,甚至提告阿義妨害性自主!
律師主張:對方未被強迫,妨害性自主應無罪不起訴
- 該女子已經是成年人,在完全清醒的狀況下,應有能力可以判斷各項因素而為性行為的決定。阿義對於兩人發生關係坦承不諱,但並未施以強迫手段,沒有違反其意願,應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 另本件除了女子的片面的供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而告訴人的指控不得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屬妨害性自主無罪,檢方應予不起訴。
本案諮詢結果:得處妨害性自主無罪不起訴
阿義在免費法律諮詢林俊賢律師後,深感林律師的辦案經驗豐富,分析有條有理,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協助本案偵查,在刑事律師的積極辯護下,阿義終於獲得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證明自己的清白。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