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隱瞞凶宅、違建等重要資訊?
2018-07-28新買的房屋漏水如何向屋主求償?鄰居住戶不配合怎麼辦?
2018-07-28遺產繼承故事起源:
阿鳳與阿龍是結婚多年的夫妻,生下了龍鳳胎小明和小美,如今兩人年紀已大都已經退休,孩子娶的娶、嫁的嫁。
某日夫妻倆老去爬山運動,因為剛下過雨,山裡泥濘地滑,阿龍一步沒踩穩,摔下山谷,送醫急救後仍然不治身亡。
阿龍年輕時努力工作賺錢,和妻子勤儉持家,留有遺產900萬元。
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Q:繼承遺產順位為何?
遺產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簡單來說,遺產繼承的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排列下來。
Q:小美是嫁出去的女兒,也能繼承父親阿龍的遺產嗎?
當然可以!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包括男女平等在內,必須被尊重。時下社會,有些人抱殘守缺,依舊存有「重男輕女」心態,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沒有資格回娘家「搶」遺產,這時,女兒也多半以為有夫家可以依靠,誤認「理虧」以致放棄繼承權,兩者都是不正確的觀念。
Q:代位繼承是甚麼?
爸爸死亡,孫子可以代位爸爸繼承阿公的遺產。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舉例來說:小明原本可以繼承父親阿龍的一棟價值300萬的農地,但是在阿龍尚未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還沒開始前,小明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過世,留下自己的小孩瑞兒。所以當小明的父親阿龍過世時,雖然身為阿龍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小明早因車禍過世,但是小明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瑞兒,也就是阿龍的孫子,可以代位自己的父親小明向阿龍繼承這塊價值300萬的農地。
這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Q:妻子阿鳳和兩個小孩各可以分配到多少遺產呢?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阿龍死後留下的遺產有900萬元,妻子阿鳳和兩個孩子,小明和小美,各可以分得1/3的遺產:
阿鳳:900÷3=300(萬元)
小明:900÷3=300(萬元)
小美:900÷3=300(萬元)
各親等繼承人之應繼分,可概分如下:
【直系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1/4,配偶繼承遺產1/2;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1/2。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1/2,剩下一半的遺產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1/6,配偶繼承遺產2/3;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