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要打契約?打契約應該注意什麼?
2018-07-31與人合夥做生意時該注意什麼?
2018-07-31勞資糾紛故事起源:
小天使幼兒園是一間頗具規模的幼兒間安親學校,共僱用了30名幼兒安親老師(草莓老師是其中之一)及40名助理老師(蘋果老師是其中之一)。
「小天使幼兒園」的負責人大寶有幼保專業和經營幼兒園的經驗,但初創幼兒園,大寶想在母親節時舉辦宣傳活動,讓更家長知道他們,因此找了具有豐富相關經驗的活動廠商小祥規劃母親節活動,並達到宣傳效果。大寶為了保障安親學校的法律問題,請了阿展律師做「小天使幼兒園」的法律顧問。
試問:草莓老師、蘋果老師、廠商小祥、阿展律師與「小天使幼兒園」之關係為何?
僱傭契約法律知識:
Q:什麼是僱傭契約?
➤ 民法第482條規定,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受雇者)在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間之內,為他方(雇主)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也就是勞動力受雇主的支配。
在僱傭契約中,僱用人的主要義務是給付報酬,即使受僱人提供的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
例如:
草莓老師和蘋果老師7/1到公司報到,在公司擔任安親老師及助理的工作,每天上下班打卡時間是08:00~17:00,週休二日,薪資是30,000/月,公司在他們到職時也依照相關規定加保勞健保。
- 每天在公司的規定下來上班,並從事幼兒安親的勞務行為,並有30,000月薪的勞務對價。
- 有勞保與健保。
- 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範。
Q:什麼是承攬契約?
➤ 民法第49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待工作完成之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承攬是以勞務的成果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的完成作為契約目的。因此承攬契約之特徵,在於承攬人應該完成所約定的一定工作,重點在於著重結果。
例如:
小祥為母親節活動設計廠商,與小天使幼兒園約定舉辦母親節活動,舉辦活動並達成宣傳效果後,大寶便將舉辦活動的款項付給小祥。
- 承攬契約是以勞務的成果為目的,廠商小祥若沒有將幼兒園母親節活動舉板完成,不論規劃的多辛苦,是領不到結案的報酬。
- 廠商小祥不受到公司的指揮監督,也無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雙方沒有從屬關係。
- 不屬公司的編制人員,所以更無需加勞健保。
Q:什麼是委任契約?
➤ 民法第528條規定,委任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而他方允諾處理的契約。
委任的目的,在一定事務的處理。因此受委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的方法,以完成委任的目的。委任契約的受委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並非基於從屬關係。
例如:
阿展是個律師,與小天使幼兒園簽立法律顧問合約,合約以三年計,內容包含撰寫律師函、審擬契約、相關訴訟處理……等。
- 勞動契約是以給付為目的,但委任契約是處理事務為目的。
- 在委任契約中,阿展是律師(受任人)為了完成委任的目的,可以在小天使幼兒園(委任人)授權範圍內,自行裁量處理事務的一切方法,雙方不具有從屬關係。
- 委任契約也是一種有償契約,不論阿展律師是否有達到委託人的目的(訴訟勝或敗),均應付款。
- 非公司的編制人員,所以也無需加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