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錢半工半讀誤淪車手,委任苗栗詐欺罪律師上訴二審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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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羈押」在刑事程序中,屬於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且因為是針對尚未經判決確定有罪的被告所為,因此刑事訴訟法提供羈押抗告、準抗告、聲請撤銷羈押等多方面的救濟手段。對於受羈押的人而言,最大的願望就是羈押期限不會延長、或是可以不要再被羈押。那麼,假如羈押抗告狀不會寫怎麼辦?以下將介紹不同狀況下的羈押救濟手段。
關於羈押抗告,你可能會想知道…
羈押抗告委任律師注意事項看這裡:
Q:若想做羈押抗告,要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羈押是指於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以保全證據與完成刑事訴訟程序為目的之強制處分。
偵查中羈押之聲請程序
- 拘捕前置原則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 - 24小時之聲請期限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支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羈押法應該由法官訊問被告後,才能做出羈押的決定。但是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第一次羈押要用法院或是個別法官名義做成,所以如果羈押決定是法院做出的裁定,則應提起「抗告」,如果是個別法官所作出的處分,則應提起「準抗告」。
法院(或個別法官)做出羈押決定後,羈押抗告期限是被告可於收到書狀後5日內請專科律師附帶理由撰寫訴狀提起抗告(或準抗告),此時如果抗告(準抗告)法院維持原本的羈押決定,那被告就只能接受而被羈押;相對的,如果抗告(準抗告)法院認為被告有理由,就會撤銷原本的羈押決定,並且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Q:羈押抗告的流程是什麼?
針對逮捕或拘提到場的被告,案件經由檢察官偵查後,如果檢方認為被告有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的情形就可能聲請羈押,將被告押在看守所,好讓檢警可以慢慢的調查犯罪事實。此時可能徹夜開羈押庭,由於羈押牽涉到後續的人身自由,對生活影響不可謂不大,建議被告委請刑事訴訟律師審慎答辯。
法官如果也認同檢察官的觀察,認為釋放被告有串證、滅證、再犯或逃亡的可能,就會裁定羈押被告在看守所,羈押一次通常都是2個月,這段時間被告必須乖乖在看守所,隨時供檢察官拘提前往調查。對於法官如此所作羈押的裁定,被告不服當然建議委請專科律師羈押抗告狀向上級法院提出羈押抗告,如果上級法院覺得抗告有理由就會發回,並請地方法院重新審理。相反的,如果法官原先裁定羈押交保釋放,但是檢察官不同意法院這樣裁定的話,一樣可以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檢察官與律師究竟誰說的有理。
Q:除了羈押抗告外,還有哪些羈押救濟之方式?
時間 | 情形 | 救濟方式 |
5日內 | 收到法院裁定羈押 | 抗告 |
收到個別法官處分羈押 | 準抗告 | |
羈押中 | 在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 | 抗告 |
在羈押原因不存在時 | 聲請撤銷羈押 | |
在羈押原因仍存在時 | 隨時都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Q:羈押抗告狀不會寫,可以找律師幫忙嗎?
送出羈押抗告狀的時機
律師除了在聲請羈押庭做第一線答辯之外,針對羈押「中」的救濟手段,提供以下幾種幫助:
1. 「在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提起羈押抗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延長羈押」必須透過法院「裁定」才能進行,如果抗告法院認為律師的羈押抗告合理,就能將延長羈押的裁定撤銷掉,一旦原本的羈押期限滿,被告就能被釋放。
2. 「在羈押原因不存在時」聲請撤銷羈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聲請法院撤銷羈押的權利,且當羈押原因(例如逃亡、滅證、串供)不復存在時,法院就「應該」撤銷羈押決定,並且釋放被告。
3. 「在羈押原因仍存在時」隨時都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以隨時聲請「具保停押」。這時候雖然羈押的原因還在,但是透過交付保釋金的方式,就可以保證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行為。應該注意的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為法院仍有裁決的權限,並非一定得接受,建議委請專科律師針對個案協助撰寫具保停押狀,有助實質提高具保釋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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