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構成要件 是什麼?投資糾紛or詐欺如何區分?
2018-10-10分不清搶奪罪/強盜罪構成要件?兩罪刑度差很大
2018-10-14109/05/30大法官作成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違憲,將通姦罪除罪化,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刑事通姦罪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仍可做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哦!
通姦罪故事起源:
張先生與小三外遇而產下寶寶,此時被張先生的元配謝小姐知道,謝小姐氣得牙癢癢卻苦無證據證明二人通姦,後終於知道二人背著她已經生下一子,謝小姐想提告通姦罪,直接請檢察官查驗該子女的DNA。
通姦罪法律知識:
Q:當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鑑定比對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的DNA?
原則上依法律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獲得檢察官或法官的同意。 謝小姐窮盡各種方法,都只是一些耳聞與張先生的怪異舉動,始終找不到張先生與小三外遇的直接證據,在苦無證據證明二人通姦的情況之下,謝小姐只能要求檢察官或法官強制採取DNA了。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時可強制採取DNA,理由如下: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之規定係指哪些人應接受採樣,而非指檢察官只能對那些人採樣,亦即其規範的目不在限制檢察官只能對特定犯罪類型之被告採樣。
-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洩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檢察官既得許可鑑定人採取,且未限定只能針對被告採取,則檢察官於偵查犯罪時,自亦得對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採取,採取上述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之意義,乃因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含有 DNA,且如同指紋一樣,人人各不相同,因此,採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其目的應包括藉DNA 之檢驗鑑定而作為證據使用,否則即失去採取之目的。
- 另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7條以下),亦未限定檢察官只能對特定犯罪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採樣(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3月份法律問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