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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2離婚扶養費之爭?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方可要求扶養費
2018-09-06協議共同監護權 故事起源:
今天,這對夫妻到了律師事務所,希望律師給予協議離婚上的一些建議。當討論到孩子的部分時,雙方均關愛小孩,無法讓步,後來在律師勸說下,決定共同監護,請問,共同監護權是什麼?有哪些優缺點?
共同監護權 法律知識:
Q:共同監護權是什麼?
不論是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訴訟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勢必是要有所決定的,而共同監護代表夫妻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監護權,但子女只跟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則擁有事實上的主要照顧權力,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例如:飲食、醫療、穿著、住處、才藝等。 但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則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方可行使,例如:戶籍與學籍之遷移、銀行開戶等;共同監護也可雙方約定部分事項,由某一方單獨決定。
Q:共同監護權的優缺點?
共同監護通常是在協議離婚中發生的,當然也有少數是由法院來判定。通常會協議共同監護權,都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彼此深愛小孩,希望給小孩更好的未來,為小孩著想,這是共同監護權的優點;但也時常見到是其中一方使用監護權作為另一方諸多事宜談判籌碼的一部分。
共同監護權缺點在於,決定子女重大決定時,總是要另一方簽名同意,例如:就學轉學、手術、出國等,會使主要照顧方有諸多不便。但相對的,也保障非主要照顧的一方,避免孩子突然移民、轉學、消失找不到的狀況。
因此,律師們總會評估當事人的狀況,如爭取監護權對我方非常有利,那律師通常建議單獨監護;但如律師認為爭取不到離婚監護權,那通常會建議爭取共同監護權,以便日後探視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