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車禍賠償?哪些支出項目可申請車禍求償?
2018-09-26贏了官司還拿不到錢!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2018-10-02故事起源:
王先生到我們法律事務所做法律諮詢,並跟著律師無奈的訴說著經過,是這樣的:
律師,我承認我跟我女友珊珊是法律上不正常的感情,姍姍她有老公,但是她老公對她非常差勁,動手動腳,這幾年她只是為了孩子再忍耐,我們相遇之後,她好像找到大海中的一艘船,心情開朗許多,人也精神許多,我愛她,我願意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請律師幫幫我們。
姍姍紅著眼說: 律師,我已經活到40幾歲我也不怕說出來難堪,我先生他真的很可惡,之前的家暴酗酒我已經懶得說。現在讓他抓到我與王先生的感情,他已經跟王先生要求60萬賠償,並簽妥「和解書」,當初拿錢的時候也說不會鬧到娘家知道,結果他現在還要跟我要求70萬,而且已經鬧到我娘家都知道了,我不可能再給他錢,我寧可訴訟到底。
法律知識:
Q:為什麼已經簽妥和解書了,老公還能告姍姍呢?
我們常常遇到當事人已經簽妥和解書,後來又被提告了。以這個上述案件來說,和解書上面簽屬的人應須包含侵權行為人的所有人(通姦案的共犯),然而卻只有小王簽和解書,姍姍沒有簽名,因此該和解書效力是否包含姍姍,仍有疑義。
律師建議和解書請法院、調解委員會作成
和解書是天使的契約還是魔鬼的奴隸,全看您在簽定同時,是否真實瞭解內容。和解書的效力同等於法院判決書,在糾紛發生的雙方簽訂後,該糾紛事件就代表落幕了,但是常常遇到和解書內容沒寫完善、簽名沒簽齊全、或是條件根本不平等的狀況,以至於當事人權益受損。因此建議和解書還是請「法院、調解委員會、或法律事務所」來作成,比較適當。
Q:什麼時候需要調解?
社會上常常發生車禍、契約、婚姻、犯罪、侵權行為等事件,接著就可能延伸成為法院訴訟打官司,而調解就是在「訴訟前的前置作業」,因為糾紛事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冗長,因此法律設計調解制度,希望人民在訴訟前能先嘗試雙方坐下來談談,以避免訴訟勞神傷財。
而有些特定的案件(婚姻、家事等),縱使已經向法院遞狀提告,法院仍會安排訴訟開庭前強制調解,希望大家基於情感能坐下來好好談談。
Q:調解中的談判技巧是什麼?
調解談判的技巧,通常調解就是談賠償多少錢、如何回復傷害等,此時的雙方當事人情勢對立,其實很難心平靜氣的好好溝通,最好由調解委員或是專業律師幫雙方說說話,並且提供一個合理的賠償金參考。 而雙方仍應各退一步,息訟止爭的心態去處理事情,才能化解糾紛,圓滿落幕。
專業律師提供調解技巧:
在幫那麼多當事人調解的經驗中,我們通常會先:
- 檢視自己的缺失與不利處
- 掌握自己的優勢及籌碼
- 了解當事人能接受賠償金的程度
- 作出調解的策略
- 與當事人溝通調解策略方案,最終進行電話或是見面調解
當然,這其中我們會對於賠償金或是婚姻家事案件的狀況進行法律意見提供,讓當事人了解一般處裡的經驗狀況,來找到最好的調解方案,以利和解。
和解/調解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