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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房屋漏水問題:
小龍找了房屋仲介,仲介介紹了一間公寓,很是符合小龍心中理想的愛的小窩,業務說話聽起來很實在,態度也很誠懇,小龍不疑有他,馬上下手簽約,殊不知入住半年後,發現房子有漏水的問題…
Q:入住半年後,小龍發現房子偶有漏水的問題,可以向屋主求償嗎?
一般來說,如果賣方賣屋時隱瞞漏水的問題,而小龍可以舉出證明漏水的問題早就存在,在交屋後五年內發現房屋漏水,都可以隨時向前屋主要求價金償還,或要求修繕。
➤但請注意,要在發現的6個月內主張要求賣方修繕,超過6個月後賣方就可以不理會小龍的要求。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要注意,若買房簽約時,屋主在契約中標明,「售屋後不負責漏水等瑕疵問題」,也就是「拋棄瑕疵擔保責任」,小龍當時如果簽約同意,日後若有房屋漏水訴訟就不能向屋主求償!
Q:漏水的責任應該屬於誰?
首先要先找出漏水的起點在哪裡,看看這個漏水點的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相關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但若修繕費是因為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Q:小龍懷疑漏水的問題是樓上的鄰居,想請師傅勘查,但樓上鄰居不願意配合,該怎麼辦?
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對樓上鄰居開罰,或強制執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住戶違反上述規定,經協調後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