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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在法院訴訟之中,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向法院聲請在判決前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先暫時地維持或實現,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害。現在無論是財產上或是身分上的法律關係、金錢請求或非金錢請求的法律關係、繼續性或一次性給付的法律關係,都可以作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對象。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例
一、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中如果職員主張公司的解雇行為無效,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法院裁定其間之僱用關係仍存在,讓公司不得妨礙職員繼續上班。或者智慧財產權的官司,請求法院先裁定將有商標或專利侵權疑慮的商品禁止製造及販售,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二、立委資格:
之前馬王政爭時,王阿平遭撤銷黨籍,便向法院聲請裁定維持其國明黨黨籍存在,使自己在訴訟終結前,能繼續擁有黨員資格,進而確保自己不失去不分區立委之資格。
三、子女監護權:
家事事件中更進一步有設有特別規定,允許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為適當的暫時處分,例如爭取監護權的案件,依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 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 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 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 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看了上述例子,是不是對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初步的認識了呢?其實要聲請法院裁定還有非常多可能,在訴訟中如何策略性的活用假扣押、假處分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時候是非常關鍵的,千萬別歷盡千辛萬苦打到官司結束,卻落得一場空!如果案件進行中狀況層出不窮,必要時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與配合,才能將自己的訴訟利益最大化喔。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參考法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
-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