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讓自己離婚成功?
2018-07-28房屋買賣糾紛,隱瞞凶宅、違建等重要資訊?
2018-07-28未履行同居義務故事起源:
小鳳因與先生小龍長期反覆吵架、冷戰,對這段婚姻已不抱期待,於是決定先回娘家休息,再看看未來如何。然而先生小龍卻很不能接受太太就這樣跑回娘家,覺得夫妻不論感情如何,都應該住在一起,那小龍該怎麼辦?
Q: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時該怎麼辦?
小龍可以向該地地方法院請求命令小鳳回家同居,倘若小鳳堅持不回家同居,那之後就會變成小龍可以訴訟離婚的事由。完整介紹如下:
民法第1001條明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且依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得請法院命令不履行的一方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但不得強迫履行。若仍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惡意遺棄的離婚原因,得以此為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不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實務見解:
-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990 號判例)。
- 倘夫妻之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並謂他方不與其同居,係惡意遺棄,而以之為由訴請判決離婚,於法自難謂為合(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517 號判決)。
-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大法官釋字第18號)。
Q:若小鳳主張,是因為小龍暴力相向,不得已才離家,那又該怎麼辦?
夫妻一方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得請求他方同意分別居住生活。
簡單來說,小鳳離開同居處是有正當理由,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例如:被虐待、被暴力相向、對方對婚姻不忠誠、小鳳必須調派其他地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