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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當證人原來有錢領?
小雅近日收到法院傳票,要以證人身分傳喚她月底時到庭為一件詐欺案件作證,但是當天是上班日,小雅剛到職不久,不知道該不該為了這件事情向公司請假,非常猶豫,想著反正又不是自己犯罪,這麼麻煩可以不理會嗎?
Q:收到傳票要我去當證人,我一定要去嗎?
民眾有配合司法為證人之義務,不管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證人受到合法的通知或傳喚,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是可能會被處以罰鍰的!如果再次通知仍然裝死不到,法院甚至可以到證人的工作地點或住家將證人拘提到庭。所以如果收到法院通知,請記得一定要配合出庭,如果真的不克出席(比如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到庭),也要聯絡檢方或法院請假、修改可配合的時間。
Q:聽說當證人有錢領,這是真的嗎?
是的!因為配合開庭證人可能需要向學校或工作單位請假,影響日常生活,國家也適時的給予小小的補償,有依通知或傳票上時間地點乖乖到庭作證的證人,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領取證人日費、旅費(即俗稱車馬費),車馬費部分採實報實銷,可領往返車程的交通費用,和當日住宿的住宿費。證人們可千萬別忘了自己的權益,回家前記得去領取相關費用喲。
證人參考法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規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