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意思是什麼?判決緩刑後還需坐牢嗎?緩刑條件&撤銷原因
2022-06-28熱心借好友銀行帳號卻成車手,幸聘刑事律師獲得不起訴處分
2022-07-06- 委託人:小李
- 案件類型:侵占罪、租賃、質押借款
- 所在地:台南
- 本案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黃冠霖律師
事實經過:
小李為某公司負責人,於108年1月30日向汽車租賃公司租借小客車為公司使用,並相互簽定租約內容於契約書中。於租約期間中,小李將此租賃小客車出借於朋友,此外還包含出借其他機具,而此朋友也剛好在財務上向小李提供援助度過危機,雙方彼此間互相幫忙解決各自所需。隨後租賃公司因積欠租金向小李提出終止合約返還租賃車及積欠租金,小李記得於訂約時有繳納30萬的保證金,心想可從中扣除積欠租金,因此沒有給予及時回應,而遭汽車租賃公司控訴侵占,認定小李以本租賃車出借作為向朋友借款之質押,偵查後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小李對於一時疏忽而招致汽車租賃公司的控訴感到憂慮,急忙前來法律事務所法律諮詢求助。
律師主張:
- 刑法第 335 條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就本案而言,若把屬於告訴人所有且交由自己保管的租用車,當作自己所有物加以處分(易持有為所有),即構成侵占。
- 小李因租用契約,本來就有權利使用占有租用車。小李與告訴人所訂的租用車契約,並沒有禁止租用人把租用車借給第三人,即出借給朋友,亦不能以其一時無法取回租用車及未依約支付租金,而認定其有侵占行為。且小李有繳納30萬元保證金,告訴人尚有保證金可扣除積欠之租金,故被告自然仍保有使用租用車的權利。
- 又小李將租賃車出借朋友與朋友提供經濟援助並無直接明顯關聯,僅屬生活經驗上以現有物資相互支援,難以認定小李把租用車作為向朋友借款的質押使用,故並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小李有「處分租用車」的行為,自然不能認為小李打算把租賃車變為「自己所有」而構成侵占罪,法官應給予小李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案爭議重點在於租賃車單純出借他人使用與提供質押借款之差別,判斷是否有當作自己所有物加以處分,而構成侵占罪,經由黃冠霖律師對整個案過程詳細的了解,並提供精煉的解決方針及扼要的答辯內容,主張小李既然沒有變賣、處分(質押)租用車的行為,且處於隨時可以歸還租用車的狀態,及不能與侵占罪刑責相繩,所以本案應屬民事糾紛,請檢察官判決無罪。最終也當然成功獲取檢察官成功不起訴處分,讓小李洗刷無辜的侵佔罪名。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5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