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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渣男劈腿竟反告女友,女急尋律師申請撤銷贈與
2020-07-02- 免費法律諮詢人:王先生
- 案件類型:債務人異議之訴
- 所在地:台南
- 諮詢律師:陳冠仁律師
收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經過:
我母親現在已經70幾歲,突然收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說要對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母親只依稀記得好像10幾年前似乎有幫我父親償還債務時有簽,再仔細比對後看到本票的發票日期為95年7月28日,我想請問:
- 10幾年前的本票,現在債務人還可以行使追索權嗎?
-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母親的財產不要被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律師建議提起債務人異議:
-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自發票日起3年內,沒有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話,則時效會消滅。而母親所開立本票的發票日已經13年了,超過票據法所說的3年時效,可以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 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排除本票裁定的執行力,並向法院爭取停止強制執行母親的財產!
法律諮詢後,委任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律諮詢陳冠仁律師時,非常詳盡地給予王先生案件的分析以及建議,王先生也不忍看到母親擔心一輩子努力賺錢,好不容易存下來的積蓄被法院進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決定委任民事訴訟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希望法院可以讓母親好好的享受晚年生活。
本案相關法條: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