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證據、要件有哪些?證後可以只告小三嗎?
2021-09-14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有侵害配偶權免賠先例嗎?
2021-09-17- 委託人:黃小姐
- 案件類型:幫助詐欺、警示帳戶、人頭帳戶
- 所在地:台中、南投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被陷害幫助詐欺經過:
黃小姐為了籌錢繳納之前的酒駕罰金,上網搜尋相關的資訊。透過某借錢網站,認識了自稱「孫教授」的不明人士並且以line來相互聯絡。孫教授向黃小姐宣稱,辦理貸款須提供「存摺帳戶」以及「金融卡和密碼」,作為帳戶測試及提供借款存入,如果期間有任何問題均由孫教授承擔法律上責任,與黃小姐沒有任何關係。黃小姐由於需錢孔急,便遵照孫先生的指示寄出存摺、金融卡以及告知密碼。
殊不知事後孫先生卻以該帳戶詐騙他人,受害者憤而向報警,警方依據帳戶循線找到黃小姐。由於黃小姐擔心因為幫助詐欺的嫌疑而吃上官司,於是找上專業台中律師協助處理。
刑事律師主張:
- 從黃小姐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看起來,有多次聯繫孫先生放款事宜,黃小姐應是真的認為提供帳戶密碼是為了配合貸款。
- 黃小姐今年20歲,社會經驗尚淺,且相關貸款經驗為零,不熟悉相關流程,確實有遭詐騙集團利用、受騙的可能性,且某次聯絡時發覺對方開始不回答,驚覺有異後立刻辦理掛失,處理態度積極,可見應無幫助詐欺之故意。
爭取清白結果:
本件於地檢署偵查階段,由陳宏毅律師協助撰寫刑事答辯狀,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黃小姐並無犯意,進而作出詐欺不起訴處分,免去黃小姐本將面臨之冗長刑事訴訟,也還黃小姐一個清白!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