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要件你清楚了嗎?若要停止羈押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0-08-04手足亂倫!年幼無知互摸挨告性交罪,聘妨害性自主律師
2020-08-11
- 免費法律諮詢人:麥先生
-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之前在報紙上應徵工作,對方跟我說他們是網路賣家,我負責協助他們領取包裹即可,不料,後續才發現對方竟是詐騙集團,而我領取的包裹是被害人的財產,因此被當作詐欺車手列為共犯之一。第一審時我不斷向法官說明我並不知情,結果被判了加重詐欺8年;第二審我有跟被害者和解,但法官仍維持原判,我想請問:
- 有甚麼辦法可以爭取減刑?
- 加重詐欺上訴我該如何做?
律師建議加重詐欺上訴處理方針:
- 依據刑法第57條,您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犯罪時的動機等都會影響到法官量刑的狀況,在爭取時是否能將法律依據及個人狀況做有利的主張及陳述去說服法官是非常重要的!
- 三審相當於最後一次機會,也是最難爭取的階段,會建議自加重詐欺上訴狀開始就要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尤其在有和被害者進行和解及認罪的狀況下,但判決卻沒有將這些狀況列入詐欺罪緩刑的要件,更是需要一位專業律師進行爭取!
法律諮詢後結果,委任律師加重詐欺上訴三審:
謝憲愷律師為事務所所長,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爭點並為當事人作有利陳述及策略規劃,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麥先生在法律諮詢過後,認為律師非常專業且詳細解釋給當事人聽,也決定委任律師上訴三審,盼能再爭取較輕刑期!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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