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通姦除罪化】通姦除罪後,還有辦法用法律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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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雖然醫療糾紛案例不似車禍般為常見之案件類型,但於各行各業運轉之下,難免有糾紛產生。執業醫師擁有高度醫療專業,所實施之醫療行為應當結合當代醫療水準與過往臨床經驗評估。
然而若診治過程中發生意料之外的情況,民眾又能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以下就讓好律師帶您來了解面對醫療糾紛案例民眾有何權利、處理流程如何進行,以及該準備哪些資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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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例討論:台灣醫糾案例律師帶你看
☞手術室醫療糾紛案例
妮妮是位新手媽媽,半年前在某醫院進行剖腹產子,生了一個小男娃,過幾天即出院回家休養,休養期間發現腹部開始隱隱作痛,本想可能是剖腹傷口尚未完全癒合,所以沒有特別在意,便腹痛了幾天,亦無至醫療院所進行檢查,只有自行擦藥。
但數日過去,妮妮覺得腹痛並無好轉,才到醫院回診,X光一照,發現竟是當初剖腹生產時,醫生將紗布留於腹中!妮妮相當憤怒,認為醫師有重大疏失且無誠意處理此事,決定向醫師求償。
☞急診醫療糾紛案例
當病患被送進急診室時,大多為緊急狀況須立即進行治療,按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師所負之注意義務,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因此緊急之下,醫生須針對病患情況即刻判斷適切處理方式,實務上較難直接於此過程認定該醫師具有疏失仍需綜觀考量。
醫療糾紛定義指病患認為醫療行為會產生不良結果是因醫生於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具有疏失,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進行負責所生之爭議。上述手術室醫療糾紛案例中,醫師將紗布誤留至產婦腹中,導致其承受不適為疏失之行為,然而醫療行為疏失與損害賠償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也是醫療糾紛內所需考量之因素,在每一個醫糾案例中,醫師疏失情形各有不同,須視個案狀況加以評估分析。
醫療糾紛案例查詢管道有哪些?
台灣醫療糾紛案例可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醫療案件民事案件多為醫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則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若為第一審之醫療糾紛民事損害賠償之案號字別名稱中會標明「醫」字。
從醫糾案例看醫師的法律責任歸屬
若醫師陷入醫糾案例,會需要負哪些責任呢?快跟著好律師一起看下去:
一、刑事方面
- 過失致死: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過失致重傷: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過失傷害: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須特別注意的是,過往有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之罪名,但立法機關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皆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現今已刪除業務過失相關罪名之規定,並提高普通過失相關罪名之法定刑。
二、民事方面
- 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精神撫慰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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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例PTT都在問:醫糾案例處理流程怎麼走?
醫療糾紛案例討論在PTT上熱度極高,其中大家最關心的便是發生醫糾案例時該怎麼辦,以下就為大家說明醫療糾紛有哪些相關處理程序:
1.院內申訴
當醫療糾紛案件發生時,第一步可向院方申請全本病歷(非病歷摘要),並向申訴窗口申訴。依各醫院組織架構可分為醫院社工、醫事人員、行政部門及管理階層等,民眾可先向該醫療院所反應尋求解決管道。
2.院外調解/調處
倘若院方消極處置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尋求醫療糾紛處理小組、醫師公會、鄉鎮市公所協助調解,亦可向衛生局申請醫療調處。
若調解/調處成功,當事人可依約定方式獲得賠償金額;調解不成立則可進入醫療糾紛刑民事訴訟。
3.刑民事訴訟
雙方進入訴訟後,需先提供證據資料,由檢察官或法官將蒐集到的資料函送至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由醫療、法律專業及社會人士擔任委員,審酌司法機關提供之卷證資料,做出鑑定報告。
最終司法機關將依鑑定報告與證物資料判定醫療行為是否為醫療疏失及應賠償之範圍。
醫療糾紛案件發生時,這些資料不能丟!
訴訟過程中決定勝敗的關鍵往往取決於證據能力,以下將列點說明醫療糾紛案件所需證據有哪些:
1.病歷與住院之護理紀錄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建議當事人先向該醫療院所申請全本病歷,因全本病歷中會完整記錄當事人第一次到此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過程,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可做為醫療鑑定及訴訟之證據。
全本病歷內容包含:病程紀錄、門診的就診紀錄、護理紀錄、用藥紀錄、各項檢查檢驗報告、影像病歷(含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等)及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等。
2.健保資料
醫療院所須申報完整的醫令記錄,才能請領健保費用,醫令紀錄中除自費項目外,包含門診、住院、急診時間與醫師實際執行之醫療項目、數量及費用,還有醫事人員資料均有紀載,得藉此釐清病患用藥與接受手術治療狀況。
3.人證
醫療院所中之醫師、護士、護理師、看護、社工人員,或同房病患等,只要有親自見聞相關事實,均可協助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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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糾紛案件能否獲取賠償重要關鍵在於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無過失,且該過失是否與損害存在因果關係,至於該如何證明醫師具有疏失呢?
實務上司法機關需要藉由衛生局醫審會進行之醫療鑑定所得出之結論來釐清責任歸屬,協助判定案件事實,以利訴訟推進。
醫療疏失賠償計算標準、賠償項目一次看
醫療疏失並無賠償上限,但須綜合考量醫院過失比例、當地生活水準、醫院規模大小、傷亡者經濟貢獻等。通常醫療疏失賠償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一、財產上損害(損害賠償)
- 醫藥費:當醫療疏失發生後,病患可向該醫師請求實施醫療行為所生之費用,得包含後續修復診療支出一併求償。
- 喪葬費:若因醫療疏失導致病患死亡,其家屬可請求喪葬費用,以實支實付方式計算。
二、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在施作醫療行為過程中因疏失導致結果不如預期,造成當事人心理創傷,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有發生死亡結果,病人家屬亦可請求,只不過精神慰撫金之數額須視案件狀況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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