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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委託人:阿柚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肇事逃逸、車禍
- 本案結果:緩刑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肇事逃逸事實經過:
阿柚本身患有適應障礙、輕度智能不足及精神分裂症狀,從小父母離異由母親獨自一人照顧他,為了扶養他媽媽必須兼職多份工,沒有辦法隨時在他身邊照顧,長時間讓他一個人在家,一年前阿柚在無照駕駛的狀況下,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受傷,當下他因為不了解所以並沒有留下來關心對方狀況就離開,事後遭對方提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阿柚的母親收到地檢署起訴書後,因為肇事逃逸不知道可以怎麼處理,擔心他會因此而入監服刑,著急的來電做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肇事逃逸及車禍過失傷害問題。
律師主張:
- 阿柚其本身患有適應障礙、輕度智能不足及精神分裂症狀等疾病,在案發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與阿柚之行為、衝動控制能力與一般人不同,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阿柚犯後深感悔意,明白自己所犯之錯誤,在開庭可向法官積極爭取緩刑,讓阿柚能在外繼續按時就醫、控制病情,由專業的醫療團隊取代強硬執行的機車肇事逃逸刑責,改善病情杜絕再犯罪的可能。
車禍肇事逃逸法律諮詢結果:
阿柚在許文鐘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於刑事訴訟中大獲成功,成功爭取到過失傷害罪緩刑及肇事逃逸緩刑,讓阿柚的母親放下一顆心。
車禍肇事逃逸相關法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肇事逃逸刑責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