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聘律師撰 戒癮治療聲請狀,獲判緩起訴處分!
2020-03-14分居2年太太竟還懷孕流產?委任家事律師提起通姦告訴!
2020-03-19- 委託人:陳先生
- 相對人:陳太太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離婚、贍養費、家暴、精神賠償
- 本案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家暴案例-要求支付離婚贍養費經過:
陳先生與妻子結婚近十年,這兩年雙方脾氣暴躁,動輒打罵,目前太太提起離婚訴訟,控告陳先生有家暴問題,有驗傷及聲請保護令,但當時是施暴完一個月後才到醫院驗傷,訴訟中要求50萬元精神賠償及離婚後每月2萬元贍養費。太太其實酒精成癮,飲酒過量常惹事也揚言說要自殺,給予家庭很大的精神壓力,常對女兒動手施暴,女兒亦有暫時保護令。
陳先生認為太太所提出的訴求根本沒有理由,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本家暴案例。
家事律師主張:
- 陳太太表示當時受暴,但驗傷時間卻相隔一個月,按常理推斷,若傷勢非輕應即刻就醫報警處理,陳先生太太卻遲至次月才就醫驗傷,其間究竟如何成傷耐人尋味,要求50萬精神賠償並無理由。
- 依民法規定,欲主張贍養費請求者,以自身無過失為限,始得主張。但陳太太酗酒成性,且多次酗酒後滋事揚言自殺且施暴遭核發保護令,請求每月2萬元離婚贍養費並無理由。
- 陳太太所提之離婚請求事由實為無理,其聲請應予駁回。反請求兩造離婚。
要求支付離婚贍養費訴訟結果:
陳先生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委任家事律師陪同後續民事訴訟開庭答辯,最終成功勝訴,太太所請求的精神賠償50萬及離婚贍養費每月2萬皆遭法院駁回,訴請離婚通過,讓陳先生可以回歸自由生活。
離婚、贍養費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