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判決如何認定,我該私下和解嗎?
2020-03-31最新車禍死亡賠償計算方式,帶你立即搞懂
2020-04-07-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明
- 案件類型:車手、加重詐欺、羈押
- 所在地:桃園
- 諮詢律師:蔡承學律師
車手工作 法律諮詢問題:
我兒子之前應徵了份工作,被人騙說只是領包裹,實際上卻是誤入詐騙集團做車手工作,在桃園地區提領了近百次,金額接近200萬。後來警方破獲了這個詐騙集團,但因為我兒子並未居住在戶籍地,所以當警方到我們家逮人時,並未找到我兒子,後來才在打工地點找到他。經檢察官訊問後,我兒子有坦承罪行,但檢察官卻因為之前到家裡未找到他,認定有逃亡之虞便聲請羈押,我想請問:
1. 車手工作涉及的罪刑很嚴重嗎?
2. 還有機會可以爭取交保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若不符合有逃亡之虞,有機會可交保
- 從事車手工作不同於一般人頭戶,是屬於刑法第339-4的加重詐欺罪,處以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涉及組織犯罪條例,還要被處以強制工作3年,加起來很可能就要關4年以上了!
- 您兒子並未有逃亡的行徑,還未完全符合羈押要件,僅是並未居在戶籍地,但每天都固定有回租屋處,這在現代社會是常見的現象,且他曾經至鐵路警局作筆錄,只要將資料調出來即可得知,綜上所述,還有機會可以爭取交保的!
車手工作相關法律諮詢後結果:
經過免費法律諮詢蔡承學律師後,他針對阿明從事車手工作及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詳細且完整的說明分析給當事人聽,阿明在諮詢過後也決定委任律師進行辯護,為兒子爭取交保的機會!
車手工作涉犯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