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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 委託人:被告鳳兒 等10人
- 相對人:原告大龍 等4人
- 所在地:花蓮、台北
- 案件類型:分割遺產
- 本案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遺產繼承爭議經過:
老煌在花蓮擁有數筆土地及建物,民國44年過世後所有土地和建物,都由兄妹小祥和鳳兒等人繼承全部遺產。然而很不幸地,小祥於民國105年過世,小祥繼承老煌土地和建物的部分,交由小祥的繼承人,原告大龍,來繼承。原告大龍居心不良,遺產繼承後想被告鳳兒等人提起遺產分割的訴訟,想將繼承的部分土地取消與被告鳳兒等人的公同共有關係。被告鳳兒等人不願意受大龍等人擺佈,不同意分割父親的遺產,經由免費法律諮詢,找到了謝憲愷律師,請律師幫忙處理。
民事訴訟律師主張:
-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所謂繼承遺產的分割,是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一個一個財產的分割為對象,也就是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一個一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 而遺產分割既然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自應該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除了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不得將共有土地分割。
- 綜合上述理由,原告大龍僅以遺產的一部分為分割對象,而提起本件分割土地遺產之訴,其訴無理由,應駁回之。
公同共有是什麼: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
遺產分割委任律師結果:
於民事訴訟中,透過謝憲愷律師從法律技術層面較複雜、且較具專業性的程序部分著手主張,法院採取謝憲愷律師的論點,認同謝律師的的說法,判決駁回原告大龍之訴,捍衛遺產繼承之權利。如您也遇到遺產繼承糾紛,歡迎免費洽詢律師為您分憂!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