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曖昧對話留外遇證據,正宮怒請律師提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019-03-14撞到衝出來的老人家過失致死,家屬打民事訴訟求償300萬,委任律師協調壓低賠償
2019-03-18- 委託人:陸先生、陸太太
- 相對人:朱先生
- 所在地:新北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恐嚇危安、誣告罪等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遭誣告妨害名譽及恐嚇罪:
前陣子,我陪太太去電信門市續約,辦了一支新手機,回家使用後頻頻出現問題,一周後我們回到門市去想辦理退貨等事宜,卻遇到惡劣的門市店長,一直說是我們的問題,無法辦理退貨,甚至惡言相向,我很生氣,語氣也越來越大聲,後來有拍桌子,說一些激動的字眼,導致雙方不歡而散。
接著好幾天,我們不斷接到騷擾電話,提到電信門市當天的事,還說要我們出來談,每天照三餐打,我們真的很慌張,很不知所措,我想跟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 後來居然被該名店長作賊喊抓賊,誣告我和太太妨害名譽及恐嚇罪,我應該怎麼辦?
- 我原本有請律師了,我覺得當天對方的行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恐嚇罪,但我原本的律師叫我不要任意提告,若不符合恐嚇罪定義,會造成誣告罪?
刑事訴訟律師主張:
- 本案建議分兩部分處理,首先,針對被告部分極力辯駁無罪,聲請勘驗當天門市錄音內容,還原是否我方當事人有不雅字眼辱罵對方;再來,針對疑似對方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外洩給第三者知悉,甚至指使第三者不斷騷擾等行為,提出告訴。
- 除了在被告部分積極辯駁外,另需提告的原因是為了讓彼此在平等的天秤位置上,雙方都身居被告的地位,才能在訴訟中有談判的籌碼,不至於挨著打。
- 刑事訴訟律師認為,事實有發生就難認有誣告罪的問題,事後確實遭莫名人士來電恐嚇,當然要積極主張,前一位律師的策略看似有誤,令人匪夷所思。
妨害名譽誣告、恐嚇罪 訴訟結果:
陸先生和陸太太透過跟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後,決定解除委任第一位律師,重新委任陳軾霖律師全權處理 妨害名譽誣告 訴訟。
本件當事人因遇到訴訟心情起伏不斷,針對提告內容及法條部分有諸多需求,在陳軾霖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努力之下,跟陸先生及陸太太說明,胡亂的提起不相干的訴求,只會讓檢方認為我方在濫訴,並不會提高勝訴的機率,讓當事人理解,並且信任陳律師的訴訟策略,獲得檢察官 妨害名譽及恐嚇罪不起訴 處分,勝訴!
恐嚇罪、妨害名譽罪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