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變調!交往不成遭告,委律師成功獲違反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2020-10-01【妨害性自主無罪判例】為工作自願獻身,雇主不錄用竟遭告!
2020-10-06- 委託人:陳先生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不當得利
- 本案結果:駁回聲請,相對人不需給付扶養費用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遭前妻請求扶養費事實經過:
離婚後明明一直都有給付離婚扶養費,前妻卻在小孩成長後莫名其妙提出扶養費請求,這時該怎麼辦呢?陳先生和前妻離婚後,兒子本約定由陳先生單獨監護,但因為考量到孩子的成長需求,陳先生和前妻仍共住同一個屋簷下,一起扶養他。在這段共同居住的期間,陳先生每個月都會拿新台幣15000~18000元的費用給前妻,孩子也平安順利的長大成年。沒想到孩子大了,沒有兒子的潤滑調劑,兩人的裂痕還是無法修補而分開,前妻竟稱兒子的費用都是她在獨力負擔,陳先生並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要求陳先生給付款項。陳先生覺得對方簡直無理取鬧,兒子的成長他都有參與,有合照顧、花費需要自己也盡心盡力,前妻根本是巧立名目要和他要錢,因而求助離婚律師。
律師主張:已提供兒子扶養費用,請求扶養費無效
- 陳先生和前妻共同生活期間,兩者並無任何家屬關係,之間也不互負扶養義務,因此陳先生與前妻經濟上應各自獨立、互不相干。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陳先生既然和前妻經濟上各自獨立,其每個月所支付的新台幣15000~18000元,當然是作為扶養兒子的扶養費用,而且該費用早已超出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報告每人每月平均花費的標準,對方主張請求扶養費顯無理由。
本案諮詢結果:扶養費請求無效駁回
陳先生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主張非常專業以外,更是切合自己的需求,決定委任謝律師為自己答辯扶養費訴訟處理後續事宜,在謝律師有條有理的分析之下,法院最終採納我方意見,駁回前妻的聲請。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116 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依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 1119 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