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和好後旅館來一發,卻遭提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律師辯護捍衛清白
2019-10-03丈夫出軌!請律師提告通姦、侵害配偶權,獲勝訴及百萬賠償
2019-10-09- 委託人:小婷
- 相對人:許先生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清償債務
- 本案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張恩鴻律師
清償債務經過:
小婷先前積欠許先生110萬元債務,經協商後,雙方簽訂協議書以100萬元和解。先償還許先生80萬元,其餘20萬元則每月給付2萬元攤還至清償完畢為止,約定小婷應提供他男友同意書及相關證件,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50萬元抵押權,在協議書還有約定,若不能按時還款,除了應給付全部之債務110萬元外,還必須要給付50萬元違約金。
然小婷事後並沒有依約定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但已償還88萬元予許先生,雙方也再簽立一份和解書,表明債務已經清償後續不再追究責任,但許先生就已經和解之事項又向小婷提告請求,主張小婷違反協議內容要求支付50萬元之違約金…於是小婷趕緊求助律師
民事律師主張:
- 雙方簽立和解書成立和解,但許先生就已和解之事又提起訴訟請求違約金,應認如小婷依和解書履行完畢,許先生即無再對小婷為任何之請求,依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協議書成立後,另成立和解書之和解契約,則依和解書內容為主,債權人僅得依和解書所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 依民法第737條之規定,許先生就和解書和解以外之部分自不得再向小婷請求。許先生所請求實屬無理,本訴訟應主張原告之訴駁回,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意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請求違約金結果:
在張恩鴻律師的協助答辯下,主張駁回許先生之訴求,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小婷給付違約金50萬元為無理由,最終法院於民事訴訟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讓小婷鬆了一口氣不必賠償這筆莫須有的違約金。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