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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輝
- 案件類型:毒品防制條例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販毒被釣魚,遭起訴二級毒品販賣運輸經過:
那天我在網路上收到有人私訊問我還有沒有貨,我不疑有它,談好條件到了交易現場才發現自己是被警察釣魚,抓獲網上販賣二級毒品初犯安非他命帶回。現在我收到了起訴書,檢察官起訴我是販賣二級毒品未遂和販賣運輸……我沒有前科,第一次打官司在檢察官前面都語無倫次,很擔心這樣會打壞自己給檢察官的印象,而且我因為緊張好像前後把事情弄得很亂,不知道後續應該如何處理才好,想一想還是來諮詢刑事律師。
阿輝並詢問:
- 請問運輸的定義是什麼?是不是只要有販賣毒品一定就會有販賣運輸呢?這樣為何要分開列出兩個罪?
- 我心裡慌張,所以前後兩次偵查好像有講錯話,說詞不一致的地方,法官會採信哪一個呢?我還有機會重新整理事情經過嗎?
關於販賣運輸問題,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通常販賣運輸要有攜帶毒品有跨境、跨縣市的移動,行為人需要有運送的主觀犯意,且知道自己運送的東西是「毒品」。雖若嚴格來說,確實通常販毒就會有運輸行為,不過實務上比較常以運輸單獨起訴的通常是所謂的「小蜜蜂」,也就是販毒集團中擔任送貨員的角色,販賣運輸通常會伴有組織犯罪的問題,如果阿輝的毒品罪相關犯罪情形與起訴書上有所出入,需要特別注意做進一步的答辯。
- 建議阿輝後續委任毒品律師處理,將所有對話證據及事實重新整理成訴狀,才能盡可能地向法官說明完整的事實經過,做對自己最有利的主張。
網上販毒,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輝在免費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能從謝律師的分析中感受到他的專業,以及對毒品案件經驗十分豐富,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後續答辯,以保障自己訴訟上應有的權益。
網上販毒 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