鳩佔鵲巢!土地遭他人無權占用 委任律師調解拆屋還地成立
2018-08-26妨害性自主是什麼?你情我願也會被判刑嗎?
2018-08-27- 委託人:被告小鳳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竊盜罪
- 判決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竊盜罪事實經過:
被告小鳳和阿龍在朋友的聚會中認識,兩人聊天聊得很投緣,小鳳和阿龍無意間談到電費支出的困擾,阿龍則提到自己會一點節電的技術。
暑假天氣悶熱,家中整天開著冷氣,小鳳收到電費帳單後,看到飆升的費用嚇到了,想起幾個月前遇到的阿龍,那時阿龍提到過自己會節電的技術,因此決定打電話請阿龍幫忙裝設節電裝置。
後來小鳳跟閨密小美聊到這件事,小鳳告訴小凰,阿龍真的很厲害,電費確實省了不少,小美聽了覺得事情並不單純,恐怕阿龍做的節電是違法的,小美勸小鳳趕快處理,以免犯法,小鳳便趕快請阿龍拆除節電裝置。後來,檢察官查獲此事後,起訴阿龍不法竊電,也起訴小鳳是不法竊電之共犯,小鳳立即打電話做免費律師諮詢。
律師主張:
- 現行坊間仍有所謂節電的產品在第四台販售,且阿龍所購買的變壓器本來就是市面上合法可購得之產品,小鳳會接受阿龍推銷「節電裝置」並不悖離常情,而小鳳並不具專業水電背景,不能夠判別阿龍將變壓器裝在電表上之行為是否違法。
- 因此針對於一般不具備水電專業技術、背景之人,會去相信具有「節電裝置」這樣的節省電費方式存在,並不違背常理。
- 被告小鳳認為其是出於節電的目的才找阿龍裝設節電裝置,小鳳想裝設「節電裝置」之想法主觀上並不具有「竊電」故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若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因此,檢察官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小鳳有罪,僅以共犯認罪便認定小鳳確實也有犯罪行為,並無理由。
竊盜罪結果:
透過陳宏毅律師的努力,替小鳳澄清了自己並沒有想非法竊電,只是單純地想節省電費,並不知道阿龍用的是違法的行為,還給小鳳清白,也讓小鳳學到不要貪小便宜的一課。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