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友人一時糊塗犯搶奪罪,刑事律師上訴爭取緩刑成功
2018-07-18- 委託人:被告呂先生
- 所在地:台中
- 告訴人:檢察官、糖糖
- 承辦律師:陳宏毅律師
與未成年性交事實經過:
被告呂先生為糖糖就讀學校之熱舞社外聘老師,明知糖糖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先、後2次各別起意,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間,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租屋處,與未成年性交行為2次。
與未成年性交,法院認為: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呂先生係被害人糖糖就讀學校之熱舞社外聘老師,為滿足個人性慾,明知被害人糖糖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與之為性交行為,對被害人糖糖身心健全、人格發展足生嚴重之不良影響,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處罰。
與未成年性交判決結果:
與未成年性交 經陳宏毅律師努力,從中斡旋、協調多次,最終達成和解。且呂先生犯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2次犯行,給予緩刑,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