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太太洗澡遭告,聘律師協助,獲妨害秘密罪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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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委託人:小楷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毒品、施用毒品
- 本案結果: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施用毒品經過:
「我是施用毒品初犯,上周被抓,您們能幫幫我嗎?」電話另一端的小楷緊張詢問著…
小楷當時於網路聊天室中尋求一同施用毒品的同好,然沒想到約出的同好是警察,當場遭查獲身上安非他命及帶回驗尿,前一天阿楷才在家中施用,驗尿結果原則上是陽性反應,他上網看了很多資料,擔心自己會被檢察官處勒戒40-50天,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希望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或撰寫 戒癮治療聲請狀。
根據施用毒品案件,台中毒品律師主張: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訴訟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而針對「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之毒品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是擇一的,檢察官決定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就不用再觀察、勒戒。
- 實務上,單純施用毒品可能開過一次偵查庭檢察官就會直接做出處分,沒有即時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可能會直接收到觀察勒戒之處分,屆時要再聲請就會難上加難了。
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獲判緩起訴:
小楷法律諮詢許文鐘律師後,委請許文鐘毒品律師替他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向檢察官作爭取,希望檢察官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成功收到檢察官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分!阿楷經過這次案件後,深深警惕自己不要再誤入毒品這條不歸路了。
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